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》精神,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,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,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合规开展经销业务,现市商务局、市交通委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、市税务局联合010 -669 《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》。规定仅允许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二手客车周转指标,并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并使用周转指标后,应出具该公司的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”按配送业务办理。二手车交易市场要认清行业发展形势,主动配合政府推动相关政策,优化对现场企业的服务,不得阻碍现场企业开展经销业务。本着“谁管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开具“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”的,一律纳入整改名单,并予以严肃处理。暂停其市场开发票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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